以案釋法 | 分居期間一方治病的借款能否在離婚時要求對方分擔

離婚時 , 夫妻雙方關注的不僅是財產的分割以及孩子的撫養 , 往往還要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發生的債務進行了結 。 如果是為了整個家庭的利益而發生的債務 , 通常情況下也應由共同受益的夫妻雙方共同分擔 , 例如為了購置住房向銀行借款 。 但如果是分居期間一方為了自身利益而形成的借款能否在離婚時要求對方分擔呢?

以案釋法 | 分居期間一方治病的借款能否在離婚時要求對方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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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高飛(化名)所在的地區因為修路要征地 , 根據當地的征地補償政策 , 一個家庭戶可按照人口數目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 。 高飛的父母精打細算了一輩子 , 自然希望能獲取更多的補償 , 于是緊急安排他和急于結束單身生活的大齡剩女李霞(化名)相親 。 一個月后兩人即趕在拆遷補償協議簽訂前領取了結婚證 。 但這段沒有什么感情基礎的婚姻一開始就注定不會有好的結局 。 因為沒有舉辦婚禮 , 男方家也沒有如約給付彩禮 , 甚至連新房都沒有準備 , 李霞一氣之下 , 在領完結婚證后就回到了父母家中生活 , 甚至沒有和高飛同住過一天 , 更沒有進行過夫妻生活 。 高飛原本就不滿意這段婚姻 , 故而對于新婚妻子的離開也毫不在意 。 兩人徹底過起了不是單身勝似單身的生活 。 后來 , 高飛因為生病急需用錢 , 而此前家中獲得的拆遷補償款又因為投資失敗暫時無法收回成本 , 不得不向朋友李浩(化名)借了2萬元治病 。 再后來 , 高飛的父母因為想抱孫子 , 眼見這對小夫妻和好無望 , 便建議他與李霞離婚 。 于是高飛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將李霞訴至法院 , 請求判令離婚 , 并要求李霞分擔上述2萬元借款 。 訴訟中 , 李浩也出庭作證 , 證明高飛的確向其借了2萬元用于治病 。 對此 , 李霞表示可以離婚 , 但因為兩人名為夫妻 , 實際上從未真正如夫妻一樣在一起生活過 , 自己掙錢自己花 , 而這2萬元也是高飛用于個人治病 , 和她沒有任何關系 , 故不同意分擔該筆借款 。

法院經審理 , 最后判決準予高飛與李霞離婚 , 同時駁回高飛的其他訴訟請求 。

法官解析:

這個案例中 , 最關鍵的問題不在于離婚 , 而在于離婚時 , 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單方受益形成的債務 , 是否應作為夫妻共同債務由另一方分擔 。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 , 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 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 , 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 , 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 , 由人民法院判決 。 一對夫妻之所以應在離婚時就婚后發生的債務共同承擔償還責任 , 究其原因在于這類債務往往是為了滿足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為了撫養孩子、贍養老人所需 , 所以才需要用夫妻共同財產一并清償 。

本案中 , 高飛和李霞作為一對閃婚夫妻 , 雖然領取了結婚證 , 在法律意義上已經成為了夫妻 , 但從未真正作為夫妻在一起生活過 , 自己掙錢自己花 , 自己吃飯自己睡 , 徒有夫妻之名卻無夫妻之實 。 兩人各自單獨生活期間 , 財產實際上也沒有發生過混同 , 而是各自獨立 , 涇渭分明 。 雙方存在爭議的2萬元債務雖然是在婚后發生的 , 但卻是兩人分居期間 , 高飛為治療自身疾病借款形成的 , 李霞在主觀上并不存在借款的念頭 , 客觀上也從未分享過該筆借款帶來的利益 , 債權人李浩在借出該筆款項時也明確知道是高飛用于治病 , 也就是說這2萬元借款既不是為了夫妻共同利益 , 也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 所以應認定是高飛的個人債務 , 其要求李霞分擔該筆債務缺乏依據 , 故法院不應支持其該項訴訟請求 。

法官提示:

婚姻有風險 , 結婚需謹慎 。 對于廣大未婚青年朋友而言 , 首先 , 無論年齡多大 , 都不要為了結婚而結婚 , 而是要擦亮眼睛 , 尋求真愛 , 不然即使擺脫了“剩男”、“剩女”的身份 , 將來也可能因為一場失敗的婚姻陷入訴訟泥潭中 。 其次 , 婚后應當保持經濟的獨立性 , 但同時也應適度地關注對方的經濟狀況 , 如果對方發生了大額資金的波動就要注意是否發生了借款或其他債務 , 盡量避免對方在自己不知情的情況下為其個人利益大舉負債 , 以免自己成了潛在的共同債務人而不自知 。

撰稿人:房山法院 孫靜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