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與女婿的房產之爭:還我房子

岳父與女婿的房產之爭:還我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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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1年 , 女婿與女兒結為夫妻 。 岳父心疼女兒 , 為改善女兒生活 , 2002年 , 把自己與老伴名下的一套房產贈給了女兒居住 。 之前 , 岳父一直將該房產對外出租并收取租金 。 因地段較好 , 2011年該房產被拆遷 。 對于拆遷后房屋的歸屬 , 老兩口當時并未提出任何意見 , 女婿與拆遷公司簽訂了安置協議 , 領了拆遷補償費和臨時安置補償費 。 后因家庭生活變故 , 2019年 , 老兩口想將該套房產收回 。 提出這個想法后 , 女兒表示尊重父母意見 , 不反對 。 但女婿卻無論如何都不能接受這個提議 , “雖然房產證寫的是岳父母的名字 , 但這些年來一直是我和媳婦在使用 , 再說房子早就拆遷了 , 是我和拆遷公司簽訂的安置協議 , 岳父母已經沒有權利再要回去了 。 ”再三爭執無果后 , 老兩口無奈將女兒女婿一齊告上了法庭 , 要求其返還該房產以及拆遷所得的拆遷補償費和臨時安置補償費 。

【法院判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有關規定 , “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 ”房子的房產證上是老兩口的名字 , 雖然房子已經拆遷 , “但拆遷后所對應的安置房等相應利益 , 應為房子的物上代位物 , 不因價值形態的轉化而產生權屬的變更” , 所以 , 老兩口有權要回房子以及房屋的拆遷補償費 。 而臨時安置補償費是房屋拆遷后租房的費用 , 因房屋一直由女兒女婿管理使用 , 所以張某夫婦可以保留這部分費用 。 綜合考量后 , 法庭依法判決 , “撤銷原被告之間的贈與合同 , 被告將拆遷補償費返還原告” 。 女婿張某表示不服 , 提起上訴 。 二審法院經審理 , 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 , 適用法律正確 , 應予維持 , 故判決“駁回上訴 , 維持原判” 。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 ,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 ,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 , 經依法登記 , 發生效力;未經登記 , 不發生效力 , 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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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凡是能上鬧法庭的家事 , 只有一個表現:親情 , 在金錢和財物面前 , 站位絕對靠后 。 所以 , 親情之間也需要了解并遵守法律規則 。 建議大家 , 感性付出 , 理性經營 。 本案中 , 贈與的房屋并沒有辦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 , 故其贈與的財產沒有發生權利轉移 , 贈與人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 , 即老兩口作為贈與人以起訴的方式行使撤銷權 , 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

(來源:山東高院、德州中院、德州市禹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