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值100萬的“分手秘籍”,我后悔今天才看到

2016年初 , 在老家聽到一件事 。


一個青年 , 姑且稱他為黃小壞 , 被其女友一紙告上了法院 。

原因是黃小壞劈腿 。

當然 , 劈腿本身不犯法 , 只是他在讀大學三年期間 , 借了該女生近6萬元債務 。

一半用于學習費用 。

一半用于生活開支 。

遺憾的是 , 女生敗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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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原因 , 鎮上傳聞是這樣的:黃小壞雞賊的很 , 原本就沒打算還 。 因而在伸手借錢時 , 多次都要求以現金的方式 。

因為他知道 , 一沒有借條 , 二沒有證人證物 , 如果將來鬧掰 , 自己耍賴 , 對方根本沒招 。

最終 , 黃小壞陰謀得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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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為故事就結束了?

不 , 更狗血的后面 。

為盡快和新歡發生關系 , 黃小壞下了血本 , 直接將數萬元積蓄 , 分兩次全部贈予對方 。

女生當然感動到一塌糊涂 。

然后 , 兩人關系突飛猛進·······

不料 , 半年后 , 兩人感情崩了 。

可黃小壞不費吹灰之力 , 就把之前的兩次轉賬收了回來 。

原因是他又留了一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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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轉賬時 , 他備注了“用于婚后購置新房” 。

在微信聊天中 , 他也多次提及結婚事宜 。

而因為有這些證據 , 男方贈予女方的財物 , 就被歸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 , 法律支持返還 。

這消息傳開后 , 我們鎮上出現的聲音 , 褒貶不一 。

有人說他是陳世美轉世 。

有人說 , 這小子是個人才 , 學以致用 , 大學沒白讀 。

甚至還有光棍男說 , 有點文化TMD就不一樣 , 花出去的錢居然都能收回來!

之于這事 , 我想起可二老師的一句話:壞人懂法 , 那就是拿到了一把鋒利的刀 。

刀刀指向要害 , 刀刀都不見血 。

所以 , 我們也要懂 。

一為預防惡人 , 也為日后少一些不必要的糾紛 。


在法律上 , 沒有“分手費”一說

首先 , 我們要明白 , 分手費、青春損失費 , 這些都有違公序良俗 , 法律一概選擇不支持 。

不然 , 法院的大門口 , 豈不是天天都排滿了分手后撕逼的情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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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幾種特殊情況 , 女方可索要“精神損害賠償費” 。

《深圳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裁判指引》第十六條:

女方在同居期間懷孕 , 需要做中止妊娠手術 , 可要求男方承擔部分醫療費、營養費等合理費用 。

除此之外 , 在同居期間 , 女方因流產失去生育能力 , 可能獲得精神賠償 。

男方隱瞞已婚事實 , 給女方造成嚴重的心理創傷 , 也可能獲得精神賠償 。


戀愛期間的借款 , 分手后 , 可追回嗎

寫了正規的借條 , 只要在訴訟期內 , 不論金額多少都可以追回 。

可一般情況 , 誰好意思叫戀愛對象寫欠條啊 。

答應對方的請求后 , 可能轉眼就微信轉過去了 。

這情況 , 錢能不能要回來 , 那就看法官是將這定義為“贈予” , 還是“借款” 。

這有幾個參考因素:

一 , 轉賬金額越大 , 越可能被認為借款 。

二 , 轉賬流水、聊天記錄有借款備注 , 越可能被認為借款 。

二 , 轉賬數字暗含特殊意義 , 很可能被認為贈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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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杭州出現過一個案例 。

女方創業 , 問男方借款38余萬元 。

沒寫借條 , 都是直接轉賬 。

分手后 , 男方想通過訴訟拿回該資金 。

但幾經折騰 , 他只拿到了33萬 。

原因是另外6萬元的轉賬數字有點特別 。

1314 , 5200 , 9999······

這明顯是示愛的意思啊 。

所以法官就判為“贈予” , 故無需返還 。

所以 , 如果你要借錢給伴侶 , 但又不好意思寫借條 , 那我有兩個小建議 。

盡量轉整數 , 且做個小備注:借款 。

如果連“借款”都不好意思寫 , 那就請參考下一條 。


贈予伴侶的財物

什么情況下

可要求返還

正常情況下 , 贈予伴侶的財物是不支持返還的 。

但有一種情況例外 。

那就是該財物 , 被判定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 。

比如有男生送你一輛汽車 , 作為結婚的彩禮 。

最后散伙了 , 婚不結了 , 那么 , 這東西就需要歸還給對方 。

在法庭上 , 對于如何判定是否“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 , 都有以下參考因素 。

一 , 跟當事人經濟能力掛鉤 。

你男朋友月薪3K , 但他突然贈予你10萬資產 。

那么 , 如果分手了 , 這錢很可能就會被要回去(至于返還多少 , 這視情況而定) 。

你男朋友是富二代 , 他某天心情大好 , 突然轉賬10萬給你 。

那么 , 分手了 , 極大概率 , 這錢他是拿不回去的 。

吳律師講過一個案件 。

男方和女方戀愛關系維持了一年 。

期間 , 男方有轉賬20萬給女方買房 。

分手后 , 男方要求歸還 , 女方不同意 , 因而鬧上法院 。

審判結果是男方贏了 。

原因是他實在太窮了 。

妻子幾年前離世 , 他現在需獨自撫養子女 。

他家庭條件不好 , 月收入也只有2800元 。

如此重的經濟負擔 , 20萬之于他 , 那就是砸鍋賣鐵才能拿出的巨款 。

正常情況 , 誰會為討好女友到這種地步呢?

所以法官最終將這筆轉賬 , 判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 。

二 , 轉賬數字含有特殊意義 , 則與“以結婚為目的的贈予”無緣 。

這一點跟借款的參考因素是一樣的 。

所以小伙伴們記住啦 , 如果還希望錢回來 , 轉賬別轉9999 , 請轉整數!

價值100萬的“分手秘籍”,我后悔今天才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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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越接近結婚日期的贈予 , 越可能會被要求返還 。

比方說 , 你跟男友約定今年年底結婚 。

不幸 , 分手了 。

那么 , 期間你贈予他的貴重物品 , 都可以要求返還 。

四 , 戀愛期間 , 兩人是否有結婚的意愿和打算 。

文初的黃小壞 , 就是利用這一參考條件 , 將第二任女友玩弄于股掌 。

戀愛期間 , 他在轉賬前后 , 都留下了充分的證據——“我給你錢 , 是因為想和你結婚” 。

比如轉賬的特殊備注 。

比如微信聊天中 , 頻繁提到“想和你結婚”、“想和你在哪買房” 。

這顯然是有結婚的意愿啊 。

再加黃小壞經濟條件也不太好 , 那么法官自然會支持他的訴訟 。

再舉個例子 。

戀愛期間 , 你贈予伴侶一款勞力士手表 。

如果在贈予前后 , 你們都沒有什么特別的約定 , 這基本就不能返還 。

但如果你說了一句“親愛的 , 我希望這是你婚禮上的手表” , 并能舉出證據 。

那么 , 審判結果很可能將逆轉 。


辦酒席但沒領證 , 最后分手了 , 這怎么算

這種情況并不少見 , 尤其在農村 。

這樣產生的經濟糾紛 , 法官會按照《婚姻法》來進行財產劃分(只要雙方符合《結婚法》條件) 。

比如 , 你和男朋友沒有領證 , 但以夫妻名義同居 。

期間 , 他買房買車 , 且只寫于個人名下 。

那么 , 別擔心 , 房和車仍屬于你們的共同財產——萬一散伙 , 兩人一起分割 。

但前提是 , 你必須要舉證證明 , 你們是以夫妻名義進行同居 。

因此吳律師給出一個妙招 。

舉辦酒席后 , 如果較長時間沒有領結婚證 , 建議可以簽一份愛的宣言 。

參考格式:

X年X月X日 , 雙方擺了結婚酒席 , 開始以夫妻名義生活 。 馬拉松式的愛情 , 終于跑到終點······各自簽名(XXX) 。

如此 , 便是萬無一失的準備 。

前幾天我寫了篇文 , 也是關于普法知識 。

有讀者留言說 , 用法律這么冷冰冰的東西 , 去處理愛情 , 是不是太過心機?

我回復:刀可以殺人 , 亦可以救人 。

這句話的注解是:算計才叫心機 , 而我的文章 , 是教會大家自我保護 。

畢竟 , 學會保護自己 , 我們才有能力去做一個好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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