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出軌導致懷孕,孕期內男方是否能提出離婚?

來源:大律師網

導讀:法律的規定體現了對特定期間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 。 因為上述期間內婦女的身心都處于比較虛弱的狀態 , 如果在此期間內男方提出離婚 , 對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兒、嬰兒的健康都將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 然而當女方是因為出軌而導致懷孕時 , 是否還應該繼續限制男方的離婚請求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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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紹】

武某(男)與梁某(女)于2005年11月結婚 。 次年2月 , 在檢查身體時 , 武某發現梁某已懷孕 。 在武某的一再追問下 , 梁某承認婚后與前男友曾發生性關系并導致懷孕 。 武某認為梁某欺騙了自己 , 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 要求解除與梁某的婚姻關系 , 梁某不同意離婚 。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梁某在婚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導致懷孕并向武某隱瞞了上述事實 , 違背了夫妻間相互忠實的義務 , 對武某提出的離婚請求應予受理 。

【小編解析】

筆者認為:《婚姻法》第34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 , 分娩后1年內或中止妊娠后6個月內 , 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 女方提出離婚的 , 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甲方離婚請求的 , 不在此限 。 法律的上述規定體現了對特定期間內對婦女、胎兒和嬰兒的特殊保護 。 因為上述期間內婦女的身心都處于比較虛弱的狀態 , 如果在此期間內男方提出離婚 , 對女方的身心健康和胎兒、嬰兒的健康都將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 所以 , 法律對該期間內男方的起訴權作了限制 。 但法律對男方特定期間內起訴權的限制并不是絕對的 , 如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 , 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 , 不受此限制 , 主要包括以下幾種:(一)女方懷孕系婚后與他人通奸所致;(二)女方小產后 , 身體健康已恢復;(三)男方受虐待 , 不堪忍受的;(四)一方對他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 。 因此 , 如果女方婚后與他人通奸懷孕 , 男方提出離婚 , 人民法院應該受理 。 因為女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 , 與他人通奸懷孕 , 違背了夫妻應當相互忠實的義務 , 是對夫妻感情的極大破壞 , 在此情況下 , 繼續限制男方的離婚起訴權 , 對男方顯然是不公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