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媽在丈夫死亡后讓丈夫的孩子回他的親媽身邊,法院為何不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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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7條第二款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 , 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 而且小明愿意同原告一起生活 , 小明的父親是因意外死亡而不是與張美麗離婚 。 所以這種事實的撫養關系不能隨意改變 , 如果趙美麗與王大柱離婚時 , 趙美麗不愿意撫養小明 , 王大柱當然應該撫養 。 在此案中法院是為了有利于被撫養人的健康成長而做出不準許變更撫養關系的判決 。 值得注意的是小明的生母應該支付的撫養費 , 仍應當依法支付 , 小明有權主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