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就醫被告知無事回家死亡 醫院是否應該對此負責
據媒體報道 , 3月23日 , 安徽省合肥市李先生的妻子因腹痛到雙鳳工業醫院就診 , 但各項指標均未見明顯異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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輾轉之后 , 李先生夫婦二人來到安徽醫科大學第一附屬醫院 , 接受了醫學檢查程序 。 而該院張醫生看過檢查報告后 , 告知夫婦倆沒有太大問題 , 可以回家 。 此后發生了李先生妻子離世的悲劇 。
而將此事置于輿論中心的是一張化驗單 , 在這張化驗單中 , 李先生妻子的關鍵化驗指標為正常值的30倍左右 , 多位醫生解讀其肝功能已經嚴重受損 。
該化驗單一出 , 將醫患關系本已緊張的弦再度拉緊 。
【醫院|就醫被告知無事回家死亡 醫院是否應該對此負責】那么在此案中 , 醫院是否應該對此負責呢?筆者認為醫患雙方應盡快在法院組織下進行因果關系鑒定 。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開始規定了醫療損害責任 。 但醫院承擔責任的前提是醫生的診療行為與患者遭受非正常損失存在因果關系 。 本案中 , 眾多醫學專家表示涉事醫生處理方式異于常規 , 但是否因此就讓醫院承擔責任值得商榷 。 誠然 , 在網上流傳的化驗單中 , 李先生妻子的指標已經嚴重超標 , 但尚無相關證明表示這是導致死亡的直接原因 。
如果鑒定后 , 張醫生的漏診和李先生妻子死亡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系 , 當時采取符合規范的在診療行為就不會發生該悲劇 , 那么醫院承擔替代責任在所難免 。
相反 , 如果鑒定結果表明不存在因果關系 , 或將影響責任承擔 。
而鑒定機構是在雙方同意后由法院指定 , 能夠較好地實現客觀公正性 , 所以涉事雙方盡快商議出鑒定機構在當前顯得更加重要 。
當前院方尚未發聲 , 事態本末尚未知悉 , 只憑一張化驗單難以了解全局 , 將責任全部甩給醫生也有失理性 。
而事發之后 , 妥善解決事情是關鍵 。 人死不能復生 , 雖然再多的彌補均無濟于事 , 但讓事件責任者為此擔責 , 讓受害者得到應有的救濟也是世人的愿望 。
口誅筆伐不能對事件準確定性和歸責 , 積極配合鑒定 , 安靜等待調查結果不失為合適的選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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