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14種情況不準離婚!

法院的裁判如何在離婚自由與限制之間進行平衡 ,

在限制離婚自由時都考慮哪些因素 ,

這些因素的影響力有多大實值研究 。

小編發現下列有關不判決離婚的判決文書中 ,

不但充分考慮了限制離婚的一些因素 ,

更提出很多的規勸和希冀 。

一、河北省保定市滿城區人民法院(2017)冀0607民初468號判決認為: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 , 在進行了一定了解的基礎上登記結婚 , 是對彼此成為夫妻關系的認可;婚后雙方應珍惜家庭成員之間親情 , 把夫妻感情融入到如何共同經營好家庭生活上 , 對彼此負責 , 對家庭負責 , 發揚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 承擔起孝敬父母 , 撫養教育孩子的義務;夫妻間為生活瑣事發生爭吵是人們生活中較為普遍的現象 , 關鍵是如何認識矛盾性質 , 在互諒互讓基礎上理智解決問題 。 對于生活中遇到的困難 , 夫妻應互相勉勵 , 共同想辦法解決 , 而不要單純憑個人情感得失做出不當宣泄行為 , 同時也要自覺抵制現實中不良現象影響 , 以免傷害夫妻感情 。

  本案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 , 生育三個孩子 , 應當建立了牢固的夫妻感情 , 對雙方發生的矛盾 , 應把婚姻問題和生活中遇到的問題區別開來 , 不能一概歸于夫妻感情問題而采取離婚的方式 。 現原告再次要求離婚 , 未提供充足證據證實《婚姻法》規定的嚴重導致其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情況 。

  原、被告應珍惜多年夫妻之情 , 珍惜家庭成員之間親情 , 多為日夜操勞的老人著想 , 多為需要家庭和睦溫暖的天真孩子著想 , 多反思自己 , 克服自身缺點 , 冷靜而妥善處理存在問題 , 以利于家庭和諧幸福 , 孩子健康成長 , 有利于社會穩定 。 所以對原告離婚的請求 , 本院不予支持 。

二、山東省郯城縣人民法院(2017)魯1322民初901號判決認為:

  有人說:“什么是夫妻?相愛一輩子 , 爭吵一輩子 , 忍耐一輩子 , 這就是夫妻 。 ”毫無疑問 , 這些話是有道理的 , 夫妻相處務必要做到理解、信任、尊重、寬容 。 本案原、被告因為生活瑣事產生了矛盾 , 并導致夫妻感情出現裂痕 , 但二人之間的矛盾不外乎是理解、信任出了問題 , 原、被告如能加強溝通、增進理解 , 應該還有和好的可能 。 而且 , 原、被告作為年近六旬的老人 , 雙方登記結婚已有32年 , 子女也組建了自己的家庭 , 回首夫妻二人攜手度過的風雨經歷 , 二人應倍加珍惜子孫滿堂的家庭環境和來之不易的夫妻緣分 , 互相扶持 , 互相照顧 , 共同度過晚年生活 。 雖然原告訴求離婚 , 但是根據當事人陳述及提交的證據 , 不能證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 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主張 , 本院不予支持 。

三、河北省承德縣人民法院(2017)冀0821民初1012號判決認為:

  原、被告雖均同意離婚 , 但對于子女的撫養卻表現出嚴重的不負責任 , 互相推諉 , 視子女為累贅 , 此種行為有違社會公德 , 不應予以提倡 。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進行撫養是法律規定的義務 , 當事人必須履行 , 如果雙方當事人均不愿撫養未成年子女 , 人民法院應當駁回原告離婚的訴訟請求 。

四、吉林省吉林市豐滿區人民法院(2017)吉0211民初143號判決認為:

  結發為夫妻 , 恩愛兩不疑 。 夫妻之間理應互敬互愛 , 和睦相處 。 婚生子安博瑄剛滿10周歲 , 正處身體和性格發育形成的關鍵期 , 父母理應多予以關心幫助 。 原、被告雙方的離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 勢必對其成長和學習產生不利影響 。 10余年的相識、相守實屬不易 , 雙方感情基礎良好 , 應珍惜多年來建立起來的感情和家庭 , 在今后的生活中 , 各自克服和改正自身存在的問題 , 互相體諒和關心對方 , 多做有利于夫妻和好的事 , 少說不利于家庭和睦的話 。 尤其是被告如能克服待人冷淡、不善溝通、脾氣內向的問題 , 在生活上對原告多些關心和照顧、多些體貼和理解 , 原告如能念及與被告多年的夫妻情份 , 念及對雙方老人的承諾 , 念及對子女的學習和生活的影響 , 共同努力克服當前婚姻家庭中出現的困難 , 還是具有重歸于好的可能的 。 且被告安某某并不同意離婚 , 說明雙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達不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標準 。 故萬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請 , 本院不予支持 。

五、湖南省永順縣人民法院(2014)永民初字第217號判決認為:

  原、被告婚姻基礎一般 , 婚后感情尚可 。 2013年以來 , 因被告看到原告手機上別人發給原告的微信曖昧圖片 , 雙方發生矛盾 。 對此 , 被告應加強對現代通訊的認識 , 收到圖片與夫妻間存在感情問題不能劃等號 , 有想法應好好與原告溝通 , 而不應長期因此鬧矛盾 , 原告則應耐心解釋 , 照顧到對方的情緒 , 同時也應引起注意 , 有則改之 。 本案雙方產生矛盾 , 并非因重大原則問題 , 只要雙方互相信任 , 多加溝通 , 雙方和好是有可能的 。 據此 , 視其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 駁回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 。

六、吉林省九臺市人民法院(2015)九民初字第3739號判決認為:

  婚姻是以夫妻感情為基礎的以夫妻權利義務關系為紐帶的結合 , 是彼此之間幸福的鄭重承諾和終身托付 , 雙方均應付出心血去認真經營并承擔家庭責任 。 和諧融洽的夫妻關系顯然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 在家庭生活中 , 夫妻之間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本為生活常態 。 雙方均應理性面對和正確解決 , 但離婚并非解決夫妻矛盾的最佳方法 , 雙方應本著對自己和子女負責的態度去積極面對和妥善解決 。 在日常家庭生活中 , 因生活瑣事過多地爭執是非對錯 , 并不利于增進夫妻感情 , 亦不利于家庭關系和睦 , 反而容易彼此之間產生隔閡和誤會 。 相互包容、相互理解、給彼此以溫暖和安全感 , 才是夫妻相處之道 。 應當指出 , 法庭并非訴訟技巧的競技場 , 暫時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的事實 , 不代表其不存在 。 依靠法院判決維系的感情終究不能長久 , 需要收集證據維系的關系終究不會長遠 。

  本院望被告劉某某能夠充分重視原告趙某甲訴稱的事由 , 有則改之 , 無則加勉 , 切實采取實際行動 , 努力加強與原告趙某甲的感情溝通 , 原告趙某甲亦應以實際行動積極回應被告劉某某希望能夠維系家庭完整的良好愿望 。 綜上所述 , 因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夫妻感情已經達到完全破裂無法挽回的程度 , 故對于原告趙某甲要求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 本院不予支持 。

七、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2015)太少民初字第00387號判決認為:

  婚姻家庭是社會的細胞 , 是維護社會穩定的基礎 , 原、被告雙方婚前感情尚可 , 在婚姻生活中共同育有一子 , 且目前孩子尚小需要父母關愛 , 為此雙方均應珍惜彼此間的夫妻感情 , 同時也應為孩子努力創造良好的家庭環境 。 俗話說家和萬事興 , 雙方所述婆媳矛盾及夫妻矛盾 , 并非不可調和的原則性問題 , 對此雙方均應理性正確對待 , 本著有利于家庭和諧的態度 , 積極化解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 , 才是理性而有益于家庭的選擇 , 而非一出現問題就通過離婚解決 , 況且雙方已經經歷過一次離婚 , 更應慎重對待自己的婚姻及家庭 。 希望雙方在今后的生活中 , 正確處理與長輩等家庭成員的關系 , 夫妻間也應經常溝通、互相信任、互諒互愛 , 共同創造屬于自己的幸福美好生活 。 鑒于目前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 , 不準予原告張某甲與被告金某離婚 。

八、山東省萊州市人民法院(2015)萊州民初字第2064號判決認為:

  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多年 , 且育有兒子 , 人生多艱 , 不如意事十之八九 , 人到中年更要珍惜緣份 , 婚姻生活中產生誤會發生矛盾后 , 雙方要多溝通交流 , 互相諒解 , 共同承擔起家庭的責任和義務 , 孝敬老人 , 教育子女 , 不宜草率離婚 。 原告提出離婚 , 沒有提交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 因此對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

九、江西省信豐縣人民法院(2016)贛0722民初1058號判決認為:

  原、被告結婚已二十多年了 , 小孩也即將踏入社會 , 雙方在生活中經歷了這么多年的風風雨雨 , 這么多年的榮辱與共 , 雙方都應當珍惜 。 在生活中夫妻雙方為家庭事務發生矛盾實屬正常 , 但只要雙方相互理解和寬容相待 , 還是能化解這些矛盾的 。 特別是考慮到小孩即將高考 , 夫妻雙方更應為小孩的成長創造健康的家庭氛圍 。 因此 , 只要雙方能改正自己的不足之處 , 相互體諒 , 認真對待自己的婚姻家庭 , 多為小孩著想 , 雙方仍有可能和好如初 。

十、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區人民法院(2016)湘0702民初2962號判決認為:

  李某與舒某系沅陵老鄉 , 在常德白鶴山相識 , 彼此欣賞 , 曲折戀愛 , 終攜手步入婚姻之殿堂 。 且二老婚姻期間 , 相互扶助 , 有公證足以昭心 。 雖生活中些小間隙 , 但感情未致破裂 。 兩人可風雨同舟 , 以欣賞之姿態 , 取之以長 , 寬容共處 , 共續情緣 , 相伴終老 。 于此 , 本院對于李某離婚訴請不予支持 。

十一、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粵2072民初8234號判決認為:

  本案中 , 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相識后 , 經過一段時間的戀愛而結婚 , 有一定的感情基礎 , 且婚后共同生活十多年 , 生育兒子梁某 , 應有一個幸福美滿的家庭 。 但隨著時間的推移 , 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產生了矛盾和隔閡 , 導致夫妻感情出現裂痕 。 特別是在2013年原告生意失利后 , 雙方缺乏溝通 , 互不退讓 , 導致矛盾累積 , 原、被告雙方未能積極尋找解決問題的方法 , 任由夫妻關系惡化 , 感情受損 , 這是由于雙方缺乏相互信任、理解和包容 , 以及有效的溝通和交流所致 。 除此之外 , 雙方并無其他大的、不可調和的矛盾 。 因此 , 本院認為雙方的感情并未達到破裂的程度 , 雙方仍有和好可能 , 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不予支持 。 一個家庭 , 應由夫妻雙方共同努力去維系:作為丈夫的原告 , 應關心、疼愛妻兒;作為妻子的被告 , 應多關心、照顧丈夫、并體諒其難處 。 夫妻雙方相互理解、相互體諒、增強溝通 , 共同營造幸福美滿的家庭生活 。

十二、山東省聊城市東昌府區人民法院(2016)魯1502民初6379號判決認為:

  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自愿登記結婚 , 婚后共同生活至今已長達十年之久 , 客觀上能夠認定雙方婚姻基礎較好 , 婚后也建立了較深的夫妻感情 。 如今原、被告之所以產生矛盾 , 主要原因是雙方在共同生活中缺乏溝通 , 對在家庭生活中一些事務的處理方式、方法不盡相同 , 且可能存在一些不同認識甚至誤解所致 , 并為此影響了夫妻感情 。

  在家庭生活中 , 夫妻雙方應該互相尊重、互相忠實、互相信任、互相關愛、互相理解、互相包容 , 共同營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環境 , 這既是夫妻之間恩愛和睦的關鍵 , 也是家庭生活美滿幸福的關鍵 。 婚姻需要經營 , 愛情需要保鮮 。 在日常生活中 , 不可能不產生矛盾和摩擦 。 因此 , 當婚姻出現裂痕、陷入危機的時刻 , 需要夫妻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原則 , 求大同存小異 , 遇事多站在對方的角度考慮問題 , 努力尋找彌合感情罅隙的有利因素 , 盡量克服影響夫妻情分的不利因素 , 理應努力挽救 , 而非輕言放棄 , 以便達到摒棄前嫌、重歸于好的理想效果 , 不宜采取分居生活、提起訴訟等方式予以解決 。 茫茫人海中 , 夫妻生活在一個屋檐下 , 是修來的難得的緣分 , 應倍加珍惜 。 在本案中 , 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自己已符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中列舉的應準予離婚的法定情形 , 且被告也表示不同意離婚 , 故對原告的離婚請求 , 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

十三、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2014)渝民初字第00782號判決認為:

  原告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并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予以證實 , 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 原、被告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對夫妻感情確有影響 , 但并未到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的地步 , 故原告要求離婚的主張理由不充分 , 本院不予支持 。 寄語雙方當事人:古人云 , 三思而后行 。 不要在沖動的時候作出任何決定 , 更不要用他人的錯誤來懲罰自己 。 人生不可避免碰到各種挫折、困難 , 面對困境 , 需要的是迎難而上、積極進取的生活姿態 , 而絕非逃避 。 戀愛雖易 , 婚姻不易 , 且行且珍惜 。

十四、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2015)崇港民初字第00367號判決認為:

  原、被告戀愛大約3年后才登記結婚 , 婚前有充分的了解 , 感情基礎牢固 , 婚后一度感情較好 , 發生矛盾系因個性差異和家庭瑣事 , 只要加強溝通 , 互相理解 , 相互包容 , 矛盾可以化解 。 雙方均系年約五旬的中年人 , 共同經歷了近三十年的人生歲月 , 一起品味了人生的酸甜苦辣 , 見證了彼此最青蔥的年少時光 , 這些既是緣也是份 , 古人云“少年夫妻 , 老來伴” , 望雙方能彼此珍惜 , 讓夕陽可以別樣紅 。 故本院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 , 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 , 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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