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大咖]順風車司機殺害乘客,滴滴無責
滴滴順風車司機殺害女乘客事件曾觸動公眾神經 , 引發熱議 。 媒體輿論幾乎一邊倒的認為滴滴出行平臺(“滴滴”)存在重大過錯 , 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也刊發多篇文章批評指責滴滴 , 其順風車業務也已無限期下線 。 年輕生命遇害固然令人嘆息 , 但經我們研究 , 本次事件中滴滴并沒有法律責任 , 初步分析如下:
一、什么是順風車?
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并未對順風車做出定義 , 僅在《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以及《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京政辦發〔2016〕49號)提出此概念 。 隨后北京市多個主管部門聯合印發了《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京交文〔2016〕217號) 。
根據該等文件 , 私人小客車合乘 , 也稱為拼車、順風車 , 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布出行信息 , 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駕駛員的小客車、分攤合乘部分的出行成本(燃料費和通行費)或免費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 私人小客車合乘有利于緩解交通擁堵和減少空氣污染 , 北京市將鼓勵并規范其發展 。 同時也對駕駛員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如滴滴)的要求和義務做出了相應規定 。
另據前述文件可知 , 順風車并非出租車業務 , 出租車包括巡游出租汽車和網絡預約出租車(“網約車”) , 如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的 , 按國家和北京市非法客運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予以處罰 。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也未將私人小客車合乘列入網約車管理 。 本文研究的前提是順風車司機并未提供網約車服務 , 即僅在滴滴注冊順風車司機 , 并未注冊快車或專車司機信息 。
根據我們之前的操作和了解 , 如擬成為滴滴順風車司機 , 首先需注冊個人及車輛信息 , 包括身份證信息、駕駛證信息、車輛行駛證信息等 , 還需視頻認證注冊人是否為上傳證件本人 。 信息注冊后 , 滴滴進行審核 , 通常三日內反饋是否通過認證 。 認證完成后 , 司機可以發布順風車行程 , 并可查看乘客發布的順風車需求行程信息 。 如司機認為某乘客的行程與自己行程路線及出發時間高度吻合或出行方便 , 即可接單 , 之后在約定的時間地點接到乘客共同出行 。 順風車司機在出發及到達乘客地點均需再次接受滴滴的視頻驗證 , 包括點頭、眨眼、張嘴、搖頭等動作 , 以核實駕車人與注冊司機是否一致 。 同時 , 在乘客端滴滴APP會提示乘客注意實際所乘車輛是否與接單車輛號牌及車型一致 。 如不一致 , 可上報滴滴投訴 。
二、順風車司機、乘客與滴滴是何法律關系?[汽車大咖]順風車司機殺害乘客,滴滴無責
《北京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第二條規定:“合乘出行作為駕駛員、合乘者及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各方自愿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民事行為 , 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 ”可見 , 行業主管部門已將順風車司機、乘客及滴滴的關系認定為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 , 應依法各自承擔相應責任和義務 。
我國《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條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 , 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 ”在滴滴順風車業務中 , 滴滴作為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向司機和乘客提供乘車或車輛需求信息 , 撮合雙方建立合乘合同關系 , 乘客向司機支付合乘費用時 , 需經滴滴完成 , 并由
滴滴扣除一定比例的手續費后付至司機賬戶 。
故順風車業務模式完全符合《合同法》規定的居間合同要件 , 滴滴為居間人 , 司機和乘客共同為委托人 , 滴滴提供出行需求信息 , 以促成司機與乘客合乘出行 , 雙方向滴滴支付一定比例費用作為報酬 。
據此 , 順風車司機不是滴滴的員工、雇員 , 也不構成與滴滴的勞務關系 , 在合乘訂單匹配后 , 其應自行完成將乘客送至約定地點的義務 , 乘客也應向其支付相應的費用 。 如雙方因合乘發生爭議 , 應由雙方自行解決;司機或乘客雖可向滴滴投訴反映情況 , 滴滴經核實予以處理 , 但滴滴行為并非法定義務 , 僅是順風車業務管理需要而為之 。 認為司機或乘客違約 , 需由滴滴承擔責任的觀點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 , 滴滴可予以提供必要的協助 。
三、滴滴應承擔侵權責任嗎?
順風車司機殺害乘客除構成刑事責任外 , 也應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 這是不爭的事實 。 但滴滴作為信息服務平臺需要與其共同或單獨承擔侵權責任嗎?我們認為 , 滴滴不應承擔任何侵權責任 。 按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 理由如下:
(一)滴滴客觀上沒有實施侵權行為 。
本事件中 , 順風車司機對女乘客實施了強奸、搶劫及殺害等嚴重侵權行為 , 造成女乘客死亡的結果 。 滴滴沒有實施前述任何侵權行為 。
(二)滴滴沒有主觀過錯 。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 , 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 ”故通常情況下 , 過錯是侵權行為人承擔責任的前提 , 即過錯責任是我國侵權行為法的基本原則之一 。 如滴滴主觀沒有任何過錯 , 則無需承擔侵權責任 。
據現有信息 , 滴滴已完成了其應盡的法律義務 , 如登記注冊司機、車輛及乘客信息 , 亦按照有關規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了合乘信息服務平臺的相關義務 。 因此 , 就女乘客被司機殺害時間而言 , 滴滴并沒有任何主觀包括故意及過失的過錯 , 完全是意外事件 , 不應對此擔責 。
有人認為滴滴對司機背景審核不嚴格 , 導致個別受過刑事處罰人員注冊成為順風車司機 , 會對乘客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潛在或現實危害 。 但此種觀點并沒有法律依據 , 我國相關規定和政策對刑滿釋放人員的安置高度關注 , 其就業權利應予保護 , 不應有所歧視 , 除少部分行業如法律外 , 其他行業均可從事 , 不應限制 。 故即使刑滿釋放人員經滴滴審核在滿足條件的情況下成為順風車司機 , 而且對乘客實施了犯罪行為 , 滴滴對此也不應該承擔責任 , 應由刑事法律對該司機按累犯論處 , 從重或加重處罰 。
我們也相信 , 任何一個從事服務行業的單位都不會追求或希望其服務的客戶人身或財產受到不法侵害 , 滴滴也應如此 。
(三)乘客死亡的結果與滴滴行為沒有因果關系
如前所述 , 女乘客的死亡系順風車司機加害行為所致 , 即與司機的加害行為具有因果關系 。 滴滴作為合乘信息服務平臺完成了撮合交易的居間行為即視為履行了法定義務 , 該居間行為與乘客死亡的結果之間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 。 女乘客遇害對滴滴而言純屬意外事件 , 無法預見且不可控 。
四、滴滴是否阻止警方取證?[汽車大咖]順風車司機殺害乘客,滴滴無責
根據相關報道 , 部分偵查人員反映警方向滴滴調取有關證據材料或信息時 , 滴滴存在不配合、拖延等情況 。 這需要區別情況分析:一種取證方式是 , 警察電話打給滴滴客服 , 索要司機和車輛信息及聯系方式 , 即使警察自我介紹其姓名、工作單位及職務 , 滴滴客服有權因無法核實警察身份而拒絕提供該等信息 , 這也是對于滴滴客戶隱私權的保護 。
另一種方式是 , 警察持工作證及相關法律文書向滴滴申請調取有關證據材料或信息 。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 ,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 , 公民和組織應當給予支持和協助 , 故滴滴應在核實警察身份無誤后予以提供 , 這是毋庸置疑的 。
如滴滴拒絕協助或阻礙調查 , 根據前述法律規定 , 警方可對有關人員予以治安管理處罰 。 現實情況可能是 , 滴滴提供了警方所需信息 , 并沒有阻止警方取證 , 但其內部審理流程較長 , 造成相關方的不滿意 。 滴滴可完善其內部審批流程 , 提高協助取證的效率 。
綜上所述 , 順風車司機殺害女乘客事件 , 滴滴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 網絡輿論有要求滴滴及其高管道歉的 , 有認為滴滴存在重大管理漏洞和安全隱患的 , 有從壟斷角度分析的 , 有從商業模式之惡聲討的 , 不一而足 。 這些評論均從某個角度出發 , 譴責滴滴 , 但都忽視了一個重要問題 , 即法律依據 。 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的情況下 , 要求一個企業承擔超出其法定義務范圍的責任 , 是無理的、具有群氓性的 。
最后 , 雖然本文意見與絕大多數觀點相左 , 但真心希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而不再出現“客觀歸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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