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債權人的代位權,是債的保全制度的一種 , 它的效力及于債權人、債務人和次債務人 。下面了解一下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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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債務人須有權利存在 。此處所說的權利 , 首先是指非專屬于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其次,債務人的權利主要是債權,但又不完全限于債權,還包括其他權利,如用益物權、擔保物權、優先權等 。第三 , 此種權利必須是可以依法請求的 。
3、須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所謂怠于行使,是指應當而且能夠行使而不行使 。所謂應當行使,是指若不及時行使權利,權利即有可能消滅或減少其財產價值 。所謂能夠行使 , 是指債務人不存在任何妨礙其行使權利的障礙 。怠于行使權利的表現主要是根本不主張權利或遲延行使權利 。
4、須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有害于債權人的到期債權 。如果債務人雖怠于行使權利 , 但并不影響滿足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則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應當指出 , 在債權人與債務人的關系中,如果債務未到履行期,則不發生債權人的代位權 。在這一點上,代位權不同于撤銷權 。撤銷權可以在履行期到來之前由債權人行使 。
以上就是關于債權人代位權的成立條件是什么的內容介紹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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