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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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 , 制定本解釋 。
1、第一條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 , 可以認定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所稱的“虐待” 。
2、第二條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 , 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
3、第三條當事人提起訴訟僅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 , 裁定駁回起訴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
4、第四條當事人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條為依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
5、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