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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駕駛罪量刑標準是指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 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 , 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 , 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 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
危險駕駛罪:
1、對于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危險駕駛 , 需要有證據證明其在道路上追逐,比如車速、行車記錄含義等證據 , 能夠證明其情節惡劣 。
2、對于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證據主要是行為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對于駕駛人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的行為屬于醉酒駕車 。檢測酒精含量一般由交警用儀器測出,如果行為人拒絕測量的,推定其醉酒駕駛 。
3、對于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行為;主要是證明車速、載客人數的證據,比如行車記錄儀 , 車內監控 , 乘客的證言,售票記錄等證據 。
【危險駕駛的罪量刑標準】4、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主要是危險化學品的容量、數量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一切能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都可以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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