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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第3條規定,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 ,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 。
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5條規定 。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企業職工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 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