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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公安機關設定 。行政處罰法第十六條規定,國務院或者經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
人身自由: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誰設定】人身自由也稱身體自由 。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 。指公民在法律規定范圍內,人身和行動完全受自己支配,有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査和侵害的自由 。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礎和前提,也是公民生存的起碼權利 。沒有人身自由,公民從事各項政治活動,參加國家管理就只能是一句空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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