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第37條需要以36條為前提嗎

【勞動法第37條需要以36條為前提嗎】

勞動法第37條需要以36條為前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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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第37條不需要以36條為前提 。勞動法第36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應當遵循的公開、平等、競爭和擇優的原則 。而第37條規定了用人單位在執行勞動合同中轉崗、降薪應征得勞動者同意的規定 。因此第37條并沒有明確規定需要以第36條為前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