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縣法院判決:無效!不正當關系戀人簽訂贈與合同是否有效
前不久 , 攸縣法院受理了一起贈與合同糾紛 。 因丈夫的一段婚外情 , 妻子蘇某雄將“小三”吳某和丈夫賀某文告上法庭 , 要求確認兩被告簽訂的《協議書》中補償約定無效 , 返還贈與的財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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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法院審理查明: 原告蘇某雄與被告賀某文于1993年1月1日登記結婚 , 婚后生育一男孩 。 賀某文與被告吳某于2012年相識隨后發展了不正當男女關系 , 后因種種原因關系破裂 , 雙方鬧得很不愉快 。 2017年8月 , 賀某文與被告吳某簽訂了一份協議書 , 其中有一項約定就是賀某文一次性補償吳某各項損失五萬元 , 雙方互不傷害騷擾 。
法院認為: 本案系贈與合同糾紛 。 贈與行為中 , 贈與人處分的財產應當是其個人所有財產 。 夫妻共同財產是基于法律的規定 , 因夫妻關系存在而產生的 。 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產制的情形下 , 夫妻對共產財產形成共同共有 。 本案中 , 被告賀某文與原告蘇某雄并未約定分別財產制 , 故被告賀某文在本案協議中約定贈與被告吳某的財產并不是個人財產 , 而是夫妻共同財產 。 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具有平等的權利 , 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 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決定的 , 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 , 取得一致意見 。 本案中賀某文在與妻子蘇某雄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擅自將大額的夫妻共同財產無償贈與被告吳某 , 未經與蘇某雄協商一致 , 另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及當事人的陳述 , 可認定被告吳某知曉賀某文有配偶的事實 , 本案協議違反社會公序良俗 , 嚴重損害了原告的財產權益 , 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規定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 , 判決確認被告賀某文對被告吳某的贈與行為無效 , 被告吳某于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向原告返還五萬元 。
后被告吳某向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 經審理查明后 ,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攸縣人民法院的原判決 。
【來源:攸縣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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