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質押,即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擁有的權利憑證移交債權人占有 , 并以憑證上的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將該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權利質押屬于擔保物權的一種,那么權利質押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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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占有質物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 , 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 。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 。
3、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出質人不提供的 , 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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