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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期限是兩年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215條的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
【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1、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 , 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
2、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 , 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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