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職稱評定條件


教師職稱評定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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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稱評定條件】1、評定正高級教師職稱一般應具有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并在高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評定高級教師職稱需要具備博士學位 , 并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具備碩士學位、學士學位、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 在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或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并在小學、初中一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
2、評定一級教師職稱需要具備博士學位;或者具備碩士學位,并在二級教師任教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學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并在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并在小學、初中二級教師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并在小學二級教師崗位任教5年以上 。
3、評定二級教師職稱需要具備碩士學位;或者具備學士學位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見習期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并在小學、初中三級教師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并在小學三級教師崗位任教3年以上 。
4、評定三級教師職稱需要具備大學專科畢業學歷,并在小學、初中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或者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學歷,并在小學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