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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價值取向不同、調整的主體不同、調整對象不同、主體范圍不同 。
1、立法價值取向不同
民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公平,當公平與其他民法原則發生沖突時 , 民法的首要任務是維護公平,即公平優先兼顧效益與其他;商法最基本的價值取向是效益,其基本要求是效益優先兼顧公平與其他 。
2、調整的主體不同
民法調整的主體是民事主體(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 國家),商法調整的是商事主體 。(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
3、調整對象不同
民法調整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 。商法調整的是營利性主體即商主體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所發生的商事法律關系 。民事關系包括財產關系與人身關系,在調整對象上具有復合性;商事關系盡管有人認為包括商事財產關系和商事人身關系,但從實質上講商事人身關系是依附于商主體法律人格的具有直接財產內容的廣義上的財產關系,因而商法調整的對象是具有單一性 。
4、主體范圍不同
【簡述商法與民法的區別】民事法具有適用主體廣泛性的特點,可以適用于一切社會公眾 。商法則具有適用主體限定的特點,僅適用于商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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