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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拘是為了給逮捕爭取時間
刑拘的本質是在逮捕決定沒出來之前,為了限制嫌疑人自由而采取的臨時措施 。換句話說,刑拘的使命是為了等一個逮捕或不逮捕的答案,它本身只是個臨時過渡 。
法律規定刑拘后在有限的時間里(3/7/30天)內必須報請批捕,如果檢察院不同意批捕,人應當立即釋放 。所以,刑拘之后不及時申請批捕的,收到不批捕決定還不放人的都屬于違規 。
2、刑拘是起點,逮捕是危險的分水嶺
【刑事拘留與逮捕的區別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區別是啥】刑拘這件事 , 警方自己就能決定,所以只要有初步證據懷疑某人犯案,原則上就可以刑拘 。但案子最終要經過檢方和法院的認可才能坐實,所以僅僅是刑拘還不足以說明這人一定犯了罪,刑拘的背后只代表了警方的懷疑,這時候往往是案件性質最不穩定的窗口期 。
逮捕就不同了 , 逮捕由檢察院決定 。
在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之前,會審核警方提交的案卷材料,可能會訊問嫌疑人,直到確認案件基本成立沒有抓錯人才會下批捕決定 。一旦人被批準逮捕,就相當于在警方的懷疑之外又加上了檢方的確認,這時候案件開始向著確定的方向前進,所以逮捕是一個很危險的信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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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刑拘時檢方是你的幫手,逮捕之后檢方是你的對手
刑拘背后是警方的懷疑 , 逮捕背后是檢方的確認 。
在刑拘期間,檢方還在觀察沒有參與,他的作用更多是幫助你監督警方辦案的合規性 。所以發現任何警方違規的問題,都可以向檢方申訴控告,這時候檢方是你的幫手 。
逮捕之后就不同了 , 雖然檢方的監督職能還在,但他沒有作用了 。
現在推行的捕訴一體化,就是讓決定逮捕你的那個檢察官后續還要對你提起公訴,這時候他一旦做出了逮捕的決定,相當于他已經半個身子坐在了你對面的公訴席上,你的對手相當于又增加了一個 。
所以,充分借助檢方身份轉換之前的幫助,把精力更多投放在案件初期階段可能會收到奇效,刑事案件辯護的黃金時期也是最關鍵時期往往是在逮捕之前 , 所以一定要及時的尋求律師的幫助,抓住黃金時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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