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 , 符合以下六種情況的可采用簡易計稅辦法: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務 。具體是指施工方不采購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購輔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或者其他費用的建筑服務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二
2、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設備、材料、動力由工程發包方自行采購的建筑工程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二
3、為建筑工程老項目提供的建筑服務 。建筑工程老項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的情況下)上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 。依據:財稅〔2016〕36號附件二
【一般納稅人可以簡易計稅的有哪些 一般納稅人簡易計稅方法適用范圍】4、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 , 可采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依據:財稅[2017]58號
5、銷售自產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6、銷售外購機器設備的同時提供安裝服務,如果已經按照兼營的有關規定,分別核算機器設備和安裝服務的銷售額,安裝服務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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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簡易計稅方法公式(差額計稅):
應納增值稅=(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三、預繳及申報增值稅:1、一般納稅人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應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銷售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 。納稅人應按照上述計稅方法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稅款后,向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 。
2、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預繳的增值稅稅款,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 , 抵減不完的,結轉下期繼續抵減 。
應預繳增值稅=(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四、舉例:機構所在地為甲省A市的某建筑企業為一般納稅人,2020年12月在乙省B市取得含稅建筑收入350,000元,該建筑企業采用簡易計稅方法 。則:
該企業應在B市預繳增值稅=350,000÷(1+3%)×3%=10,194.17元
該企業應在A市申報增值稅=350,000÷(1+3%)×3%=10,194.17元,在B市預繳增值稅10,194.17元可以在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中抵減,抵減后當期增值稅應納稅額=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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