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賄罪的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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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 , 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三萬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以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
行賄罪:
因被勒索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 , 沒有獲得不正當利益的 , 不以行賄罪論處 。謀取不正當利益,根據1999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在辦理受賄犯罪大要案的同時要嚴肅查處嚴重行賄犯罪分子的通知》的規定,是指謀取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國家工作人員提供違反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國務院各部門規章規定的幫助或者便利條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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