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成立需要具備的條件


要約成立需要具備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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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約的內容必須具體明確 , 所謂“具體”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條款 。如果沒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條款,受要約人難以做出承諾,即使做出了承諾 , 也會因為雙方的這種合意不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 。所謂“確定”,是指要約的內容必須明確,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則無法承諾 。要約必須具有訂立合同的意圖 , 表明一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的拘束 。
【要約成立需要具備的條件】要約是一方當事人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向對方當事人提出合同條件,希望對方當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 。發出要約的一方稱要約人 , 接受要約的一方稱受要約人 。要約不同于事實行為 。要約作為一種締約的意思表示,它能夠對要約人和受要約人產生一種拘束力 。尤其是要約人在要約的有效期限內,必須受要約內容的拘束 。要約發出后 , 非依法律規定或受要約人的同意,不得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要約的內容 。要約不同于法律行為 。一方面,要約是要約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經過受要約人的承諾,才能產生要約人預期的法律效果(即成立合同);而法律行為既包括單方的意思表示,又包括雙方和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行為,均可直接產生當事人預期的法律效果 。另一方面,要約作為意思表示的一種,其拘束力只體現在不能反悔即不能擅自撤回、撤銷或者變更上,而不能直接產生設定權利義務的法律效果;而法律行為則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旨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