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辦理初步設計處罰依據


未辦理初步設計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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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辦理初步設計處罰依據】《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越權審批、核準或擅自簡化基本建設程序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 , 可給予警告處罰;造成嚴重后果的,對全部或部分使用財政性資金的項目,可暫停項目執行或暫緩資金撥付 , 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處罰,指依據法令規章,加以懲罰,即使犯錯誤或犯罪的人受到政治或經濟上的損失而有所警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