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算利息簡單公式 貸款本金利息計算公式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 , 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 , 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民間借貸中約定利息是一種普遍現象,司法實踐中利息的有無及其金額問題一直是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繞不開的“爭議焦點” 。本文試圖在法律層面上 , 將民間借貸中利息的相關問題梳理清楚 。
一、民間借貸中的三類利息1借款期限內利息按當事人在借條或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借款期間內的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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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逾期還款利息,還款期限屆滿后,就未償還的本金所承擔的利息 。
3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利息 , 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未履行義務而另行計收的利息 。
二、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形
最高院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4條的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 , 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 , 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報價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
所謂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是就“借期內利息”而言,當事人之間對于逾期還款的利息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 , 不影響權利人對于逾期利息的主張 。
三、借期內利息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5條規定,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發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需注意,該規定同樣適用于逾期利息 。
四、逾期利息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9條等規定,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 , 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是總計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逾期利息的處理應當區分以下不同情形:
1明確約定逾期利息,不得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LPR利率四倍 。
【貸款算利息簡單公式 貸款本金利息計算公式】2明確約定借期內利息但未約定逾期利息,按照借期內的利率計算 。
3未約定借期內利息和逾期利息 , 參照當時一年期LPR利率標準計算 。
4遲延履行期間的一般債務利息,根據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方法計算 。
五、遲延履行期間的加倍部分債務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 , 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遲延履行利息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加倍部分債務利息的計算方法為:加倍部分債務利息=債務人尚未清償的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除一般債務利息之外的金錢債務×日萬分之一點七五×遲延履行期間 。
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計算的基數包括債務本金、利息、罰息、滯納金、違約金、評估費、鑒定費、公告費等因訴訟或仲裁所支出的費用 , 但不包括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及其他申請費 。
六、其他問題(一)砍頭息“砍頭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時從中扣除利息的行為 。有的是預先扣除第一個月的利息,有的則是預先扣除借期內全部利息 。對此,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6條規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 。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
(二)復利所謂的“復利”、“利滾利”、“驢打滾”,即出借人將借款人到期應付而未付的利息計入本金再次計算利息 。計算復利是金融機構使用的一種計息方法,民間借貸中也有常出現此種約定 。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27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 。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